安溪首用《民法典》判決離婚案件
起訴離婚不成 分居一年獲准
遞四方速遞1月12日訊 據泉州網報道 今年1月1日,被稱為“社會生活百科全書”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正式施行。日前,安溪法院依法判決一起離婚糾紛案件,此案系該院首起適用《民法典》判決准予雙方當事人離婚的離婚糾紛。
孫某甲與孫某乙經他人介紹認識結婚,婚後育有一子孫某丙。2019年3月,孫某甲以夫妻分居兩年有餘、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准予孫某甲與孫某乙離婚。2019年6月,法院認為,孫某甲與孫某乙已生育子女,只要雙方能互相諒解、互敬互愛,仍有和好可能,故判決不準予孫某甲與孫某乙離婚。判決後,孫某甲與孫某乙一直保持分居,夫妻感情未能和好。2020年9月,孫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日前,法院經審理認為,孫某甲與孫某乙在婚後產生了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,孫某甲第一次起訴離婚時,法院從有利於子女撫育和健康成長出發,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。判決後,雙方未能採取任何和好措施,處於分居狀態超過一年,因此應當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准予孫某甲與孫某乙離婚。
法官介紹,近些年,因為婚姻觀念變化、生活壓力上升、法律意識提升等因素,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走法律程序解決離婚糾紛。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,要證明具備法定離婚理由,對於原告方來説並不容易。剛剛廢止的我國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,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:1.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;2.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;3.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;4.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;5.一方被宣告失蹤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,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,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: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,雙方又分居滿一年。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准予離婚”。
《民法典》強化了分居對婚姻關係的影響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,可依據婚姻基礎、婚後感情、離婚原因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因素進行判斷。如果已經提起離婚訴訟,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,又分居一年再次提起離婚,可認定為已無和好的可能,不應久拖不判,應當准許離婚。該案中,孫某甲與孫某乙的婚姻狀態再維繫下去,於雙方均無益處,因此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應當准予離婚。 (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陳桂樹 蘇亞東)